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賢惠 被告 林詠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彥志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