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登昭具保人林孟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登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101年8月8日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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