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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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佩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佩香於民國92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7月1日止累計1,024,642元未給付,(其中259,595元為本金,765,04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佩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7月1日止累計709,290元未給付,其中187,919元為消費款;521,37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林佩香│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87,919元││7月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佩香│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259,595元││7月2日起││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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