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債權人 林詩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力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如無,請改以法定利率5%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