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參參克,驗餘零點零伍伍陸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О‧一一三三克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六О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為被告林文仲所持有,該案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因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乙紙可證,且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從而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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