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巫昇錫 相對人 劉吟妹 相對人 張如 玉相對人 張如鶯 相對人 張孟 仁相對人 張仲義 相對人 張如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張福生 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張仲義於101年4月6日邀被繼承人張福生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4月6日至111年4月6日,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3,711,129元及利息、違約金。又被繼承人張福生業已於103年8月3日死亡,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劉吟妹、 張如玉 、張如鶯、 張孟仁 、張仲義、張如瓊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借據影本一件、玉溪地區農會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各一件、除戶謄本一件、戶籍謄本五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文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29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里鎮○○○段││0000-000│空│空│││918.00│全部│劉吟妹、│││││││0│白│白│││││張孟仁、││││││││││││││張仲義、││││││││││││││張如玉、││││││││││││││張如鶯、││││││││││││││張如瓊││││││││││││││(各六分││││││││││││││之一)│└──┴───┴────┴───┴───┴────┴─┴─┴──┴──┴────┴─────┴────┘┌───────────────────────────────────────────────────────┐│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0818-│中山路一段│玉城段│住商用、│一層80.60│296.04│││平方公尺│全部│劉吟妹│││000│191號│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95.68││││││、張孟│││││0地號│土造、3│三層95.68││││││仁、張││││││層│屋頂突出物4.64││││││仲義、│││││││騎樓19.44││││││張如玉│││││││││││││、張如│││││││││││││鶯、張│││││││││││││如瓊(│││││││││││││各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