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8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82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務人 何威志 即 何亮生 債務人 何清江
一、債務人何威志即何亮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何威志即何亮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清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88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87,639元何威志即何亮生、何清江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7,343元何威志即何亮生、何清江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新臺幣3,887,639元何威志即何亮生、何清江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