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冠養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兌現票據號碼0000000號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冠養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冠養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05月1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6509460號函核准廢止登記,有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冠養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該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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