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011號債權人巴黎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素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小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最新一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三、提出利息請求年利率10%之依據,如管理規約。
四、釋明債務人現在是否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補正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