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林慶雲 即東昇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久和工程行│第一商業銀行股│97年9月30日│3,000,000元│XB0000000│000000000│││ 陳素玲 │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