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44號聲請人 陳清文 聲請人不服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未溯及聲請人之原因案件,致無法得以抵扣刑期甚至刑之免除,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針對與憲法法庭裁判相當之司法院釋字第
812號解釋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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