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發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現於法務部○○○○○○○○觀察 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一一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三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靖發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訴緝字第23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