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53號聲請人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之抗告事件(本院105年度抗字第3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前因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遂具狀提起抗告暨聲請訴訟救助。惟核其訴狀,僅載「聲請訴訟救助」一語,並未就其有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予以說明,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5年2月2日法扶榮字第1050000141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