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號乙○○丙○○甲○○己○○
號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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