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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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陳世博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