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第九三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甲○○│花蓮第二信用合│93年12月15日│63,376元│378667│14511││││作社美崙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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