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丁大成 (即 丁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64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6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79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4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54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69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6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