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僅針對債務人乙○○一人請求清償債務,與聲請狀所列當事人欄為甲○○、乙○○兩人不符,故請具狀釋明其請求清償借款之債務人究為1人或2人?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因債權人於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對被積欠借款均詳述不清楚,其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債務人甲○○願代還乙○○所欠債權人之借款,每月五仟元,尚有尾款,請具狀釋明其債務人甲○○已對債權人清償多少錢?尚欠餘額為何?另甲○○既已願代還乙○○所欠債權人之借款,債權人同時對於債務人甲○○、乙○○請求清償債務之依據為何?並於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詳細敘述其原因事實經過及請求依據。
三、若僅欲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債務,則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之請求依據及金額計算方式為何?並查明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其請求利率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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