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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