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4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34×10=2,040。
二、聲請人表示其配偶受雇於商店,每月收入僅35,000元云云,請提出其配偶受雇商店之店名、聯絡方式、負責人等相關資訊及確實受雇於該商店之證明文件。
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如何求得該數數字?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