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7號具保人乙○○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丙○○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