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莊承勳 債務人 唐林順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