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4號聲請人 徐千剛大千綜合醫院相對人 余秋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徐千剛」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大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徐千剛」之記載,係「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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