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交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交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投交簡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子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04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8年度交易字第4號)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子諒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按附件二所示方法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
二、又被告於車禍發生後,有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肇事乙節,雖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亦未獲,顯已逃匿,而經本院發佈通緝後,始經緝獲到案,此有卷附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通緝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各1份可憑,依據上開說明,被告顯然不符接受裁判之要件,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不符,不得依自首規定予以減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車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貿然左轉,因而肇事致告訴人 田子文田家瑜 受有傷害之過失情節,,又其已與告訴人田子文、田家瑜達成調解,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且有如前開所述與告訴
2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衡其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刑5年,並按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酌依被告與告訴人田子文、田家瑜調解成立之條件,諭知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方式,向告訴人田子文、田家瑜支付如該附件二所示之金額及依其內容履行,以啟自新。(按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前開支付之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