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周淑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捌元(計算式:11,395-11,395×1/2,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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