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煒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姜煒亮已於104年12月9日經法院宣告監護生效,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