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卿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香菸叁支(驗後毛重合計壹點玖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錫卿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6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香菸3支,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後毛重分別為0.531公克、0.705公克、0.692公克,合計1.928公克)乙節,有該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香菸3支均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