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 闇憶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係為電子遞狀聲請案件,然因聲請人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資料無法下載,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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