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永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調偵字第16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灰色毛巾套壹組(含毛巾壹條、束口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永盛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6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期滿在案,而扣案之ADIDAS灰色毛巾套1組(含毛巾1條、束口袋1個)經鑑定為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永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6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前開案件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灰色毛巾套1組(含毛巾1條、束口袋1個),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人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仿冒物品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8年3月1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卷第14至16頁、第21至24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