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苑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內聲請人所主張之計息金額為42677元,然聲請狀內引證之債權明細資料中本金金額為8976元,請聲請人釋明本件以42677元為計息金額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