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請人 江騰蛟
江福龍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裁判費、股票掛失證明正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經查,聲請人雖已補繳裁判費,惟其餘補正事項,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無從認定本件聲請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