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告 李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長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