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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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魏文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黃金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非訟中心,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