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務人至遠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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