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9496號被告蘇瀚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蘇瀚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18時15分前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北市○○區○○○路由北往南駛至八德路四段路口欲右轉八德路四段,本應注意同向車道有無其他直行車輛並讓直行車輛先行,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於注意同向車道有無其他直行車輛即貿然右轉,適 鄭裘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亦沿復興北路由北向南直行至上述路口,因見蘇瀚突然右轉而緊急煞車閃避致失控摔倒,鄭裘虎並因之受有右踝骨折脫臼之傷害。案經鄭裘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蘇瀚上揭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有以下之證據足以證明,其犯行足堪認定。
(一)告訴人鄭裘虎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與車禍現場、肇事車輛受損情形相片8張;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及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編號NACE120-01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
(五)臺安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六)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罪嫌,請依法酌情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檢察官楊大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曾雯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