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提起反請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48號抗告人 徐立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蘇位榮間 請求離婚事件,提起反請求,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8年5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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