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原告 謝智仁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謝博仁
謝偉仁 謝淑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謝黃桂蘭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14筆計567萬7,212元(計算式:8,940,284-424,672-2,838,400=5,677,212,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3萬5,442元(計算式:5,677,212×1/5=1,135,44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聲請費2,
000元,尚不足10,28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286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