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4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垂清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垂清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簡垂清被訴傷害部分,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林滿 已於108年8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所犯竊盜部分,另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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