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慶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建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前配偶 王韻雅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債務人到院稱長子陳○楷(民國87年次),105年9月以後就讀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因有產學合作,每月收入可負擔自己生活支出,長女陳○怡(91年次),因94年與前配偶離婚時協議子女扶養費全由我負擔,所以長女之生活費仍須我全額支出,之前有請代辦提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代辦沒有提出,陳報法院的二子女扶養費金額也不足,長女扶養費(含補習費)應為每月新台幣(下同)13,642元,公司沒有為我投保勞健保費,我是自行投保於職業公會,每月費用連女兒平均2,709元等語(見本院105年12月28日言詞陳述筆錄)。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宥勝工程有限公司,依據105年薪資單平均計算(1月收入金額過低,排除計算),平均為每月28,783元,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支出為26,074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離婚協議書、薪資單、勞健保費繳費通知書影本、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8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無房屋支出,雖前陳報教育費與
扶養費共計15,200元,以及到院稱長女扶養費每月為13,642元,惟本院認宜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標準,其個人與長女之每月必要生活費各以10,500元為上限,始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4,8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53.09%│2548│├──────────┼──────┼─────┼──────┤│台灣土地銀行│210491│5.94%│285│├──────────┼──────┼─────┼──────┤│匯豐(台灣)商業銀行│615182│17.35%│83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91316│5.4%│259│├──────────┼──────┼─────┼──────┤│遠傳電信公司│17577│0.50%│24│├──────────┼──────┼─────┼──────┤│ 李進忠 │628730│17.73%│851│├──────────┼──────┼─────┼──────┤│債權總額│3,545,745│每期金額│4,800│├──────────┼──────┼─────┼──────┤│清償成數│約9.75%│清償總額│345,6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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