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1444號聲請人 陳慈安
陳蓓雯 陳慧耘 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呂水卿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呂水卿(女,9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鄰○○00號)於104年10月29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陳慈安、陳蓓雯、陳慧耘、 陳仲立 、黃美珍,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均為第一順序順位在後之繼承人,其餘順序在先之繼承人,除被繼承人長子 塗坤德 、次女 黃呂秀花 、代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四子 塗坤能 而取得繼承權之子女 塗宇文塗婉思塗婕妤 及代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五子塗順利而取得繼承權子女 塗靜宜塗耿彰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分別經本院104年度繼字第1390、1418號准予備查外,其餘第一順序順位在前之被繼承人其他子女即三子 塗坤謀 、長女 林塗秀鸞 、三女 黃塗玉子 等人尚未拋棄繼承,則本件順序在後之聲請人陳慈安、陳蓓雯、陳慧耘、甲○○、黃美珍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與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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