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陳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即訴外人 周恆德 與原告於和解協議書約定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2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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