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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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號聲請人 劉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之記載,及本院依職權函調聲請人105年度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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