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 陳再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5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陳再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10月1日│16,500元│KT0000000││││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