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碩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弦心 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48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天聲工業股│兆豐國際商業│101年10月12日│70,560元│BC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敦化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