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 黃佳盈 代理人 顏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黃佳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101年9月10日│60,000元│CA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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