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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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 潘賀素珍 (即 常雲卿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潘經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74-ND-0000000-0│1│10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