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崇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崇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釋字第775號意旨,只限於法院認為被告係累犯之個案,以量處最低法定刑為適當,又不符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時,始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本件依上訴人犯罪情節及其所犯二罪經判處之刑(約中度之刑),並無上開情事,自難指原判決有違反前述解釋意旨之違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69、1598、2218、1452、1389、2338、194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科刑及於10
7年7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且就被告上開前案紀錄表觀之,被告前除詐欺案件以外,尚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本應小心戒慎,避免再次觸法,詎其仍於前詐欺案件執行完畢5年內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徵其漠視法律規定,法紀觀念淡薄,有其特別惡性,且刑之執行成效未能促其增加守法觀念,自不宜量處法定最低度刑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其加重(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無致被告罰逾其罪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確定,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兼衡其施用毒品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976號被告江崇瑋男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崇瑋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3月1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二、江崇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於108年6月24日23時許,在嘉義市○區○○里○○鄰○○○街○○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8年6月27日23時5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路○○○巷口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江崇瑋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採尿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檢察官周欣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徐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