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蔡珍美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
被   告 文雄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瓊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護理工作之不定期勞動契約存在
;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民國102年9月10日起至103年7
月8日之薪資288,000元及醫療費用36,639元。而聲明第1項及
第2項給付薪資288,000元之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亦即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之價額定之。又依原告主
張之事實,其係自101年7月28日起受被告僱用1年,惟原告於
契約有效期間因職傷無法工作,被告乃請原告於102年9月10日
回醫院上班,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嗣原告
於103年3月18日即遭被告非法解僱;另原告為00年0月生,遭
解僱時年近47歲,離強制退休之60歲期間尚有13年左右,以此推
算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是聲明第1項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此推算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存續期
間,並按原告每年薪資數額為基準,又原告主張月薪為28,800元
,則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6,000元(計算式:
28,800元×12月×10年=3,456,000元),加計聲明第2項請求
之醫療費36,63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2,639元(計
算式:3,456,000元+36,639元=3,492,639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35,650元,暫免徵收確認勞動契約存在部分裁判費35,254
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繳裁判費18,023元(計算式:35,650元-1
7,627元=18,023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14,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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