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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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判字第5號抗告人 賴榮祖 即聲請人被告 黃士明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6月5日106年度聲判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抗告人即聲請人賴榮祖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以106年度聲判字第5號裁定聲請駁回在案,且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至本件原裁定教示欄雖誤載為「得抗告」,然當事人對於原裁定有不服者,是否得依法抗告於上級法院,悉依法律之規定為之,並不因原裁定判決教示錯誤,而使當事人取得「抗告權」,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茲抗告人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然其所提本案抗告,實屬法律所不應准許,依據前引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智勝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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