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德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3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德榮(聲請書誤載為被告 葉晨暐 ,應予更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共計1.1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且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係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
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依前揭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雖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不及於施用毒品之吸食器,惟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則該器具自應隨同所附著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孫德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3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北市鑑毒字第57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毒偵字第2378號卷第54、82頁),足見附表編號
1所示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而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之吸食器上亦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成分,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概認屬所附著毒品之部分,故亦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所附著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所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其引用之法條與本院之判斷雖非完全一致,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白色透明晶體2包袋(毛重共計1.55│1.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公克,淨重共計1.20公克,驗餘淨重│管字第5753號│││共計1.18公克)│2.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玻璃球吸食器1組│1.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260號││││2.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